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3号)。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3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号),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食品名称:藕粉;生产日期:2022.11.02;规格型号:300克/盒。被抽样单位:乐至县唐光泽副食店;标称生产企业名:四川省乐至县桑城藕粉厂;经检验,菌落总数不合格。
(一)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省乐至县桑城藕粉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藕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
经排查,四川省乐至县桑城藕粉厂生产的该批次“藕粉”菌落总数不合格原因是,产品半成品在包装成成品环节因生产量少杀菌环节出了问题,导致菌落总数不合格。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生产不合格食品,查找原因并整改,加强培训严格生产工艺和流程规范生产,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做召回。该局于2022年2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到位。
(一)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藕粉”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乐至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0元;3.处罚款500元。罚没款合计610元(大写陆佰壹拾元整)。
经排查,由于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完全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藕粉”。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马停止销售不合格的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做召回。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2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