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出售自产磷石膏资源归纳使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方针,退税份额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归纳使用产品,包含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修建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度剂、喷筑墙体石膏、装修石膏资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质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使用磷石膏出产水泥、水泥熟料,持续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归纳使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告诉》(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归纳使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履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归纳使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方针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财税〔2015〕78号文件履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归纳使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份额调整为70%。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式墙体资料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工业系统调整辅导目录》中的制止类、约束类项目”修改为“《工业系统调整辅导目录》中的筛选类、约束类项目”。
四、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危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归纳名录》中标示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出产出售的资源归纳使用产品满意“GHW/GHF”破例条款规则的技能和条件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