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年近六旬的人干水泥装车工如此调岗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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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李某入职某水泥出产出售公司。入职后,李某一向勤勉作业,深受搭档认可,一干便是十几年。2020年4月,公司宣告调整部分员工的作业岗位。其间,李某的岗位由水泥巡操工调整为装车工,此刻,李某已年满58周岁。李某以为他的身体干不了如此劳作强度的活,不赞同公司的调岗决议。但是公司却告诉李某期限到岗,并清晰奉告逾期不到岗,公司将单独免除劳作合同。2020年9月,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免除劳作合同,并判令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用人单位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一)未按照劳作合同约好供给劳作保护或许劳作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危害劳作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景象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的其他景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则,劳作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理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本案中,李某已年满58周岁,远高于在岗装车工的均匀岁数。让李某去从事具有必定危险性的深重体力劳作,必然危害到李某的身体健康,公司的调岗行为短缺正当性、合理性,归于未对李某供给必要的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的景象。因而,李某有权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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